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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兰州女子撕咬8个月女儿致其死亡:公婆重男轻女,都是他们逼我的

    信息发布者:张维义
    2022-01-20 15:12:13    来源:转载文章   转载

    兰州女子撕咬8个月女儿致其死亡:公婆重男轻女,都是他们逼我的


    因为重男轻女的现象,男性习以为常的事情,对于女性来说算得上是优待了,不过部分女性知道重男轻女的思想会让自己受到委屈,但她的内心其实并不认为该思想是错误的,她感到气愤的主要原因还是她因此受到了委屈与伤害。


    许琪则是甘肃兰州的一名年轻妈妈,还只有21岁,已生育有2个女儿,但由于接连生的都是女儿,许琪的婚后日子过得并不舒心,公公婆婆都不太看得起这个儿媳,许琪也没少和丈夫吵架。

    然而许琪却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在了八个月大的女儿身上,那天,许琪就因为接送孩子的事情与丈夫发生了争执,虽然说这对夫妻没有上一辈人那么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,但自小的环境就是如此,不管是许琪的丈夫还是许琪,其实都觉得生个儿子好,不会像对待儿子那样去对待女儿。

    与丈夫吵完架后,许琪的心里头憋着气,结果在给8个月大的女儿喂奶时就把怒火发泄在了女儿的身上,许琪心里面想着,如果不是因为孩子是个女娃,她也就不会过得这么憋屈,家庭不和睦,公婆不待见,疯狂撕咬年幼女儿的多个部位,甚至把女儿提起来重重得往床上摔。

    孩子被这般伤害,大哭不止,希望妈妈能够停止自己的行为,一旁的大女儿也是被母亲的行为所吓到,然而许琪对小女儿不管不顾,又是把大女儿打了一顿,继而送大女儿去学校。而等到许琪的丈夫返回家时,小女儿已经死亡,四肢僵硬。


    尽管不太待见女儿,但许琪的丈夫也没法做到对女儿的死毫无反应,因此报了警,经调查,小女儿身上的伤口足足有20多处,触目惊心,鉴定结果显示为胃内反流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。

    而许琪则认为自己会故意伤害女儿,是因为公婆重男轻女,被捕后还嘶吼道:都是他们逼的。

    但女儿也是母亲怀胎十月生下来的,父母对女儿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,作为监护人,应当保护还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,可在本案中,许琪却无情的将自己的怒火发泄在了女儿的身上,虽然公婆有重男轻女的思想,许琪因此受到了委屈,但这并不是她伤害自己女儿致死的理由,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是许琪。

   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,前者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后者的目的则是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,在本案中,从伤害部位和程度来看并非致命伤,死者的死因系窒息,因此许琪的行为被认为是加速了死者的死亡进程,但并非致死的原因,故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许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
  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犯故意伤害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   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    被告人许琪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。

    本案的结果看似与许琪公婆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关,实则还有更深层面的问题,一方面,从许琪的家庭情况来看,她生育的时间比较早,心智还不是非常成熟便步入了婚姻,这是否与她的成长环境有关?不得而知。

    另一方面,许琪同样觉得儿子与女儿是不一样的,如果许琪第二胎生的是个男孩,她又会怎么对待第一胎的女儿?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,很多人都清楚重男轻女是没有必要的,即使是农村地区,年轻人也会说生儿生女都一样。


    但说是这么说,以为能够一碗水端平,有重男轻女思想的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,但潜移默化中,部分年轻人也觉得应该生个男娃,在婆家才有底气,比如本案中的许琪。

    可能在许琪看来,如果公公婆婆不重男轻女,或者自己生下了女儿,悲剧就不会发生。但女儿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,当她脱离母体后,即使是自己的亲生母亲,也无权剥夺她的生命权或损害她的健康权。

    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,为人父母者,在法律上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,同样,子女对父母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血浓于水,希望每个女孩也能得到父母的关爱。

    来源:王彪律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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